內地富二代 考遊艇牌出貓罰款官:發牌制度需顧及公眾安全

內地富二代 考遊艇牌出貓罰款
官:發牌制度需顧及公眾安全

【本報訊】內地富二代參加海事處的遊艇牌考試期間,猶如電影《逃學威龍》橋段般作弊,利用恤衫袖口鈕掩飾針孔鏡頭,偷拍試卷予試場外友人,再以微型耳機接收答案「出貓」。裁判官昨認為他將儀器藏於衣服內並入場考試,最合理推斷就是作弊,裁定他串謀詐騙罪成,判處罰款4,000元。
記者:蘇曉欣

已婚被告黃曉鵬(28歲)持香港身份證,其父為從事印刷業務的內地富商黃炳文。
辯方昨指被告任職香港東風投資有限公司經理,月入8至10萬。惟按公司註冊處資料,他為該公司的董事。他否認前年11月22日,在海港政府大樓舉行的遊艇牌考試期間,連同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海事處。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考試期間帶攝錄儀器進場,並藏於衣服內,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作弊。
審訊時警員作供稱,被告指有人會在貨車上接收試題代答,但是警方事後找不到相關貨車。辯方專家證人稱,有關儀器接收訊號範圍最多只是65米,但最接近試場的停車場,距離達118米,對儀器作弊成效存疑。

求情指作弊是零刑責

裁判官稱本案關鍵不在於儀器能否用以成功作弊,而是它有沒有可能用以作弊。他認為被告確有機會從儀器收聽到試題答案,從而作弊,指控方已能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求情時指,被告考試作弊違反海事處的考試條例,惟條例沒註明作弊需送官究治,只稱如有考生作弊,即被視為不合格,及6個月內不可再考牌。
王認為考試條例已寫明作弊是零刑責,加上為控方作證的監考官已於審訊時承認,考試「出貓」不涉刑事罪責,當時沒打算報警,只是有同事報警處理,希望裁判官考慮輕判被告守行為。
裁判官認為海事處考試規例對作弊考生的懲罰不算嚴重,但基於遊艇發牌制度需顧及公眾安全問題,作弊實屬不當,故不適合判處守行為,遂判罰款處理。
案件編號:ESCC3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