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初街頭被斬案,辯方昨結案陳詞,指案中根本無人證物證證明兩被告傷害劉進圖,控方僅依賴兩人的招認口供。辯方強調,二人受威逼利誘下始招認,故陪審團應裁定二人脫罪。法官今日將繼續引導陪審團,預計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
辯方強調控方無閉路電視片段或證人,能清楚明確地證明被告為事發時電單車上兩名戴頭盔的行兇男子,案件除被告招認外,並無任何有力證據。
指控方無實際證據
代表涉嫌車手的首被告葉劍華的大律師艾勤賢陳詞時,要求陪審團細想:「你們必須要用常識去思考,若葉真的有斬人,怎會兩日後回香港?難道自己行入地獄?」根據控方所指,葉事前偷電單車兼掛自製假車牌,事發當日光天化日下「有膽識地」於水警總部100米外行兇,若葉是如此目無法紀的暴徒,為何回港後便向警方招認?艾勤賢直指上述行為實屬荒謬。
艾勤賢強調,本案為兩名港人涉嫌襲擊本地著名傳媒人劉進圖,完全不涉內地元素,但為何葉要在廣州看守所拘留10天,他直指背後原因,實為公安替香港警方做「揦鮓嘢」(dirty work),向葉盤問及拷打,令葉招認。
艾勤賢又指,控方案情稱葉曾經買牛肉刀、有電單車車牌、案發後在寓所瀏覽劉進圖遇襲新聞等,惟控方並無任何實際證據支持,無任何單據或撿取電腦,全案僅憑葉的招認,故提醒陪審團若認為葉是在非自願下招認,則要裁定葉無罪。
代表涉嫌刀手的次被告黃志華的大律師Martyn Richmond則指,公安曾向警方發出備忘錄,承認扣留被告期間,曾作盤問及錄口供,惟對方拒絕提供資料及來港接受盤問,令陪審團未能了解公安的手法,令案件存疑。
警方雖然在黃的手機內搜出劉進圖相片,亦在涉案的電單車假車牌背後發現黃的指紋,但專家證明該相片屬瀏覽網站時自動下載的圖片,無法追查下載日期,而該電話亦屬被告妹妹所有,黃並不清楚內藏相片;至於指紋,黃解釋因經常出入車房始意外留下。辯方認為,若陪審團就任何證供存疑,未能肯定地證明兩被告犯案,則要裁定他們無罪。
案件編號:HCCC328/14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