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訊盈科(008)聲稱通訊事務管理局多年來向電訊商徵收過高牌照費,以致錄得巨額盈餘,但前年生效的新牌費減幅太少,電盈要求退款及進一步調低牌費不果,申請司法覆核,指通訊局徵收牌費,只能收回成本,卻未經立法會批准,將盈餘納入庫房,是違憲的做法。高等法院昨頒佈判詞,指通訊局沒有違憲,判電盈一方敗訴。
法官吳嘉輝在判詞指,通訊局徵收牌費,並將每名客戶的牌費由8元減至7元,已獲立法會批准,法例也授權政府指令盈餘撥歸庫房,通訊局獲立法會授予酌情權決定牌費水平,沒硬性規定一個算式,除非極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應干預。
電盈指通訊局的營運基金,每年的固定資產目標回報率設定為8.5%,但2006至2011年六個財政年度,回報率由24.3%至48.8%不等,電盈認為營運基金只能收取足以支付運作的牌費。法官則指,若立法原意是通訊局徵收牌費只能達標,不能超標,是難以想像的,法例也沒有這樣列明。
案件編號:HCAL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