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已故前首相希斯涉嫌一九六一年強暴男童,現已年過花甲的受害人追憶往事,謂自幼生活在水深火熱,不但遭爸爸性侵,還被逼與獸父的損友進行肉體交易,十二歲時忍無可忍離家出走,準備截順風車去倫敦開拓新天地。接載的司機把他帶到位於Mayfair區豪宅,曾經滄海的他一見勢色心中有數,豁出去就豁出去,「我們整晚互相手淫」,兼且發生插入性行為,一夜狂歡翌日分手,四年後閱報驚覺鹹濕司機原來是有頭有面的下議員,於是向媽媽哭訴被人強姦。我不是不同情他的遭遇,也並非贊成行善的叔叔伯伯飢不擇食餓虎擒羊,更加瞭解保護兒童的法例限定不論赴巫山那位有沒有say yes,只要尚未成年對方便是強姦犯,但是讀着這項指控感情與理智真的七上八落,掉在政治正確天平找不到平衡點。
一個十二歲兒童儼然熟手男妓,固然令人十分遺憾,司機把順風車風馳電掣開到床上的作派,也似乎欠缺基本君子風度,護苗心切的母雞站在道德高地,當然有一百零一個理由為鞭屍搖旗吶喊,而假若知情的警方刻意包庇權貴,更應該嚴加處分。不過很抱歉,我總對那把控訴的聲音存疑,不是挑戰他的誠實,只想問:如果「施暴」的一方既非政客也不是名人,還會興起驚官動府的念頭嗎?被佔便宜的那晚,對方有沒有威逼利誘?第二天早上說拜拜之前,萍水相逢的豪宅主人有沒有憐香惜玉,提供少許經濟上的支援,前途茫茫無家可歸的小朋友,又有沒有攤大手板接受陌生人的慈悲?千萬別以為這些問題無關重要,你不會不想搞清楚他們交往的性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