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加拿大和香港任教大學超過20年,對大學運作可說是瞭如指掌。當一間大學成立物色委員會,負責為大學高層職位物色人選時,會委派獵頭公司作全球招聘。然而,大學的最高管治部門卻在最後階段,以不合邏輯的理由去拖延決定聘任的人選是不常見的。尤其是發生在一間國際知名學府更是聞所未聞。
悲哀的是這樣荒謬的事情卻發生在香港大學。在過去幾星期,港大校務委員會以「等埋首席副校長上任」的牽強理由來延遲決定副校任命。不少港大校友、學界中人和市民均質疑校委會的決定是意圖拖垮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的副校長申請。雖然筆者不是港大人,但作為學者是有責任指出整件事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一旦讓整個招聘過程演變為干預大學運作和踐踏學術自由,香港所有大學的前途肯定玩完。
上周,1,536位港大校友聯署要求校委會根據既定任命程序盡快確認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建議。有趣的是,部份聯署校友竟是支持建制的人士,顯示陳文敏事件對大學的核心價值造成的衝擊極大,即使是建制中人也不能坐視不理。
從傳出陳文敏成為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人選至今已8個月,無奈,部份校委仍樂此不疲地繼續拖延確定副校長人選,這種拉布手法不但異於慣常做法,而且更傷害校委會公信力,對港大來說,肯定是禍不是福。
也有人認為校委會作為港大的權力核心是有權作出延遲決定,從技術角度來看,這是正確的,但即使校委會有權,也要在合理情況下行使。在法庭上法官擁有最大權力,但並不表示法官可以作出不合理的裁決。同一道理,校委會做出決定時也要有理有據。從今次校委會決定以「等埋首副」才決定副校人選引發出來的風暴,部份校委在行使權力時明顯有問題。而今次校委會所作的決定更令港大變為鬥獸場,校委會絕對要負責。
假若讀者有跟進整件事的發生過程,校委會是可以用其他理由去否決陳文敏成為副校長人選。例如,在今年6月由審核委員會提交的補充報告中批評陳文敏在處理30萬元捐款的手法是「未符合大學期望的標準」。另外,有傳媒批評陳文敏的學歷和學術成就兩方面均不足夠升任為副校長。其實,以上兩個理由均可判陳文敏「死罪」,因為處理捐款手法未符期望標準可以演繹為管理能力低,至於學歷和學術成就不足的問題也可以被評為缺乏學術水平來帶領大學。但有趣的是,校委會卻捨易取難,以一個極之有爭議性的理由去延遲考慮副校長人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
無計可施才編造的理由
筆者認為部份校委是有權必用的,並且可以用得很盡,但這班委員卻不用這些理由肯定有其原因,筆者估計審核委員會的「未符合大學期望的標準」批評,根本沒約束力,因為所謂「大學期望的標準」,是不存在於港大政策中。至於學歷和學術水平的質疑,根本不會起作用,因為陳文敏是接受邀請和經過物色委員會評審才會被列為副校長人選,如果學術不達標,他的申請又怎會「生存」至今呢?以筆者評估,校委會根本無計可施才以「等埋首副」的理由來「做陳文敏世界」。
現時最大的爭議是陳文敏事件是否涉及學術自由。但普通市民是不會知道學術自由的含意的。根據英國百科全書,學術自由是指老師及學生擁有教學、學習、追求知識及研究四方面的自由,並不會受不合理干預、法律制約、機構規範或公眾壓力,而社會科學國際百科全書則形容學術自由的主要意義是大學教授可以自由寫作和說真話,不必擔心被上司或校外的權力機構解僱。另外,學者行使職務時是不應受到法律、機構和公眾輿論不合理限制。
絕大部份學術界人士是很珍惜學術自由,以哈佛大學為例,其大學政策清楚表示,干預學術自由是違反基本個人權利,加拿大第一高等學府,多倫多大學在其「大學目的」指出,在大學的獨特環境中,人權的最關鍵部份是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和研究自由這三項權利。兩間著名學府對學術自由的保護絕對令部份港大校委汗顏。大學是有別於私人機構,學者是需要學術自由和很大程度的院校自由才可以創造和傳播知識。一旦大學權力核心弄權,意圖干擾學者的學術立場和意識形態,這只會窒礙學術發展。但最大的損失始終仍是香港社會。這是否值得,有權在手的大學校委,請三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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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焯照
經濟學家、冠域商業及經濟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