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洪瑞珍三文治近年成為港人遊台的熱門手信,面對食物安全中心禁止進口及出售,市民可否繼續自攜這品牌的三文治返港?根據食物安全中心資料,《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4條規管的是在港發售食物的行為,相關食物必須安全,自用或送贈親友而非出售未有違例,但食安中心呼籲市民,不要食用有關產品。
出售進口食物須登記
食安中心昨對洪瑞珍三文治發出的禁令,涵蓋所有批次及口味,並且不論產自何處廠房。根據上述條例,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有關法例規管的是發售食物的行為,食環署亦規定,任何人進口食物到本港出售,須向該署登記成進口商,但不包括自攜入境自用或送贈。
上述條例的規管,同樣適用在網上出售食物,不論有關食物是於外地進口,抑或在港製作,都必須符合食物安全要求,相關食物如在港製作,製作場所更要領有牌照,否則違法。食安中心於去年5月至今年4月,就於網上銷售食物的無牌食物製造處所共提出12宗檢控。
■記者陳凱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