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足夠證據 即列「獲證明屬實」

有足夠證據 即列「獲證明屬實」

【話你知】
投訴警察課接獲市民投訴,全面調查後會根據調查結果分類,共有6種,此後交由監警會覆檢決定是否通過。若指控有足夠可靠證據支持,將列為「獲證明屬實」;如在投訴人指控以外,發現其他與投訴本身有密切關係、又對調查有重要影響的事宜且證明屬實,就會列作「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如指控有若干可靠證據支持,但未能充份證明屬實,將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如指控無充份證據支持,會列為「無法證實」。若投訴人對事實有誤解,或被投訴的警員是按上司合法指示、按警方既定做法行事,通常會列為「並無過錯」。
如有足夠可靠證據顯示指控不真確,無論是懷有惡意或不是基於真確理由而提出,就會列作「虛假不確」,投訴警察課會視乎情況徵詢律政司意見,考慮控告投訴人誤導警員。
投訴也有其他方法處理,包括投訴人不再追究的「投訴撤回」,但投訴警察課仍會決定是否全面調查。如不能確定被投訴警員身份、資料不足或投訴人不合作,就分類為「無法追查」。若特殊情況例如證實投訴人精神有問題,便可能分類為「終止調查」。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