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監警會裁定前警司朱經緯毆打投訴證明屬實,惟警方堅持分類應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至今未定案。《蘋果》翻查監警會年報,發現過去11年合共逾5,800宗毆打指控,只有2宗獲證明屬實,僅佔整體指控0.034%。關注警權的組織認為,被毆者舉證有難度;有監警會委員和前線警察解釋,現實存在不少「技術性投訴」,部份被捕者冀藉投訴削弱警員證供可信性,提高脫罪機會。
記者:馬志剛
監警會網頁上載了2009/10至2013/14年度的年報,及成為法定機構前的警監會2003至2008年工作報告,讓公眾查閱。
八成無法追查或撤投訴
本報查找、計算出各年毆打指控總和,投訴警察課在11年間合計共接獲5,864宗毆打投訴,並獲監警會通過,惟當中只有2003及2004年各有1宗毆打指控獲證明屬實,最近9年全無毆打指控證明屬實;朱經緯案能否成為10年來零的突破,備受外界關注。在所有毆打指控中,分類為無法追查或投訴撤回最多,佔整體超過80%;虛假不確佔8.3%,無法證實也佔6.8%,未能完全證明屬實只有9宗,佔整體0.15%,另有8宗個案因特殊原因,例如證實投訴人精神失常而終止調查。
今次朱經緯案,警方堅持毆打指控屬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事實上,自監警會2009年成為法定機構後,每年都平均有30至50多宗各類投訴個案,被投訴警察課列為嚴重性較低的分類,經監警會質詢才修改為嚴重性較高的分類,單計2013/14年度就有9項指控,由無法證實、無法追查及投訴撤回,改為證明屬實。不過年報並無針對毆打指控,列出修改分類的統計數據。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毆打指控多但證明屬實少,可能由於舉證難度高。他舉例,曾有人被捕後遭帶上警車後坐下,被警員命令面朝下不准抬頭,隨即遭拳打腳踢,又或關燈、拉上窗簾,未能認出施暴者無法跟進;也有投訴人未有適當記錄傷勢,以致證據不足,加上現行機制是警察自己人查自己人,沒調查權的監警會也只能覆檢程序,難以說服公眾對監警機制有信心。
警:有被捕者藉投訴脫罪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就認為,不少被捕者都會藉故投訴負責的警察,屬於「技術性投訴」,希望令警員有壓力而程序出錯,又或讓法官對警員產生不誠實印象,「係咪都投訴警察濫權、毆打,俾人覺得係警察砌佢」,藉此提高脫罪機會,前線警員惟有堅持專業,加倍小心。
監警會委員鄭承隆也指,有投訴人希望藉投訴拖延時間、搜集證據助自己脫身。不過,他認同若投訴人確曾被毆,要舉證有一定困難,例如難找獨立證人,或者只有照片沒有相關影片,都無法成為投訴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