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0月警方在龍和道清場,發生暗角七警事件。同日深宵,社民連女成員獨坐龍和道行人路,被兩女警指她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兼漠視警告,終被抬走及起訴阻差辦公。女警聲稱整個過程歷時至少20秒,然而辯方昨在聆訊中呈上現場片段,顯示女警由接觸女成員至抬走她,歷時僅5秒。
記者:戴國輝
55歲任職秘書的被告李善芝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罪指她去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近添華道,故意阻撓女警長謝詠儀及女警員黃慧英執行職務。
綜合兩女警口供,她們當時與同袍負責重開龍和道,恢復交通及秩序。事發日凌晨約3時,兩人見被告獨坐龍和道行人路,警長稱曾兩度警告她:「你𠵱家參與非法集結,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請你盡快離開,否則構成阻差。」女警亦勸被告離開或向前行。
然而,被告沒任何回應,警長說一聲「搬」後,與女警合力抬起被告,被告沒反抗掙扎,放軟手腳讓人抬起。女警指由接觸被告至抬走她歷時20至30秒。惟辯方呈上由在場人士拍下的影片,顯示上述過程前後僅5秒。兩女警接受盤問時強調,她們在警告被告後才抬走她。
辯方:被告沒阻礙兩警
被告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沒自辯,亦沒傳召證人。辯方大律師石書銘結案陳詞時指,被告高舉雙手獨坐在一條寬闊行人路,她沒衝出馬路,沒煽動其他示威者。兩女警聲稱要恢復龍和道的交通及秩序,但被告所為沒阻礙兩人執行職務。
石續稱,抬走示威者本是警員職責,被告放軟手腳讓兩警抬走,從片段更可見兩警沒與被告談話,根本沒有口頭警告被告。裁判官黃士翔問,如警察作指示後被告沒跟從,這是否加重警方的工作?石回應即使有,也只涉很少的勞力。案件下月11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118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