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查前度與妻私隱 社署女職員罪成

擅查前度與妻私隱 
社署女職員罪成

【本報訊】社署女文書助理在網上結識年輕5年的男網友,戀情結束一個月後前男友卻帶來較她年長10載的懷孕女友到社署求助,她認定對方要令她尷尬,接着多次擅自登入社署電腦系統,查閱兩人資料,繼而向兩人發律師信興訟。她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她癡心錯付,望與前男友維持關係才非法查閱資料。
記者:楊思雅

被告歐陽家敏

被告歐陽家敏(38歲)於社署任職20年,被控10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指她2013年3月8日至26日期間,10次未獲授權下登入社署服務使用者系統查閱前男友黃迪文及其妻資料。被告早前稱獲男事主授權。

官:被告癡心錯付

裁判官裁決時指兩人分手過程不愉快,男事主天真膚淺,做事得過且過,不會故意陷害被告,裁定被告罪成。裁判官強調社署電腦系統存有求助人資料,受私隱條例保障,不應隨意查閱,亦指她癡心錯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被告准保釋。
在尖沙嘴卓悅化妝品店任職美容顧問的男事主(33歲)曾供稱,於2011年初認識被告,兩人其後發展成情侶,戀情僅維持一年,於前年2月分手。一個月後,男事主因48歲的女友,即現時姓鍾妻子懷孕,兩人碰巧前往被告任職、位於灣仔修頓中心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求助。
被告認定兩人來搞事,要令她在同事面前尷尬,雙方不歡而散,更鬧上警署,求助一事不得要領。
男事主及妻子其後收到被告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們於2012年4月誹謗她,及於8月向她作電話滋擾。女事主對被告得知其地址感驚訝,遂向社會福利署查詢,案件其後轉介至警方跟進,揭發被告未獲授權下查閱資料,於去年7月22日拘捕被告。
被告審訊時辯稱獲得男事主請求,才利用職位之便登入電腦,查閱他倆夫婦資料,並指男事主致電她尋求協助,惟裁判官認為解釋不合理,認為男事主不會於決絕分手後仍求被告協助。
案件編號:ESCC89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