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無目擊落刀經過

稱無目擊落刀經過

【本報訊】控方昨在庭上播放首被告葉劍華的案情重組錄影片段,他7小時內被先後帶往西灣河兇案現場、他買牛肉刀的上海街區利昌刀庒、劉進圖九龍塘寓所附近、上水他偷電單車以及梧桐河棄刀的位置,但他稱案發時只接載次被告到場,並無目擊落刀經過。
警方去年3月18日進行案情重組,首被告被帶到太康街,向警方指示當日接載次被告黃志華抵達後的停車位置,他稱當日將電單車泊於劉座駕前,他眼望前方,只知次被告在身後落車,10多秒後登車,其間無聽到聲音亦沒看次被告所為。他開車至西灣河街棄車,隨即各自乘的士離開。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