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控方開案陳詞透露兩被告斬傷劉進圖後,先駕電單車逃走,再分別乘的士逃離西灣河,於九龍塘會合後再乘車到新界,二人到上水一個商場,負責斬人的次被告因擔心血迹濺到鞋上,於是買新鞋回家,下午再一同潛逃內地。
開案陳詞指首被告葉劍華及次被告黃志華施襲後,將涉案電單車棄於西灣河,次被告將頭盔交予首被告後,二人分別跳上的士離開,當時次被告外套仍藏有兇刀。次被告乘的士到九龍城廣場取回私家車,首被告則在九龍塘等次被告,並在便利店買煙,二人會合後駕車往新界,其間不同地方的閉路電視拍下二人行蹤,八達通亦有買煙及出入停車場記錄。
二人抵達新界後,次被告曾到商場買鞋,二人跟着各自回粉嶺住所,同日下午再一同乘火車經羅湖到內地。根據出入境紀錄,首被告兩日後曾回港提款,只逗留40分鐘,隨即再到內地。首被告被捕後稱二人只是到內地按摩。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