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指紋不易遺失、無法替代,相關識別技術成為辨別身份常用科技,但也潛藏外洩私隱風險。一間服裝公司以保安及考勤為由,要求員工提供指紋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認為該公司超乎適度及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發出執行通知要求銷毀舊資料,及停止收集指紋。公署引述該公司表示,已停止使用指紋識別系統。
記者:馬志剛
坤麗(香港)是一間服裝代理公司,在辦公室及陳列室各設一部指紋識別裝置。一名前員工入職首天被要求記錄指紋,公司僅以口頭告知用作保安與考勤,投訴人不欲提供但別無選擇,後來離職,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認為坤麗無足夠理據收集員工指紋。
辯稱防止員工代打卡
坤麗解釋,代理的服裝價格高昂,故用指紋識別裝置辨別來人身份加強保安,更會用作考勤防止員工代人打卡。公署調查發現,坤麗有閉路電視、密碼鎖等保安措施,雖曾失竊,但涉案者為員工與顧客,加上已憑閉路電視追回失物;坤麗無回應曾否有員工代人打卡。
公署實地視察期間,辦公室與陳列室大門半掩,職員進出毋須用指紋,郵差、速遞員更可直入辦公範圍。公署追問有關裝置操作原理、儲存格式、資料加密等資訊,坤麗均無法提供,亦無書面政策向僱員說明指紋資料的收集、保存、使用及保安等。
私隱專員蔣任宏形容,坤麗對收集指紋私隱知識「係零」,安裝指紋識別裝置無助防止盜竊案發生,而僱員僅20人的規模,可用密碼或智能卡考勤。他續稱,指紋是人與生俱來的獨特生理特徵,屬高度敏感個人資料,任何機構都不能因這些裝置「幾百蚊就買到」、貪方便罔顧私隱風險。
蔣任宏又指,僱主與僱員談判實力不均等,員工往往沒勇氣拒絕僱主收集指紋資料要求,僱員的「同意」可能非出於自願,或構成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蔣強調,機構應選擇收集敏感度較低的生物辨識資料,或其他較少干犯私隱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