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賊只可用合理武力

捉賊只可用合理武力

【本報訊】車主雖取回失車,但因在捉賊過程中與賊人講手,因而涉襲擊被捕。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車主做法不甚理智,因疑犯即使犯法,本港有法律程序懲治違法者,事主不應動手動腳,後果可很嚴重。
陸偉雄指,香港法例221章第101A條(俗稱101拘捕令)訂明市民若為防止罪案或協助合法拘捕疑犯時,有權使用「於當時環境而言屬合理的武力」,但若濫用武力,如用武器傷害手無寸鐵的賊人,有機會觸犯刑責。他表示根據本港法律,未經法庭定罪的人士都是疑犯,有可能無辜,基於這法律精神,不鼓勵任何人對疑犯濫用暴力。
類似今次情況於香港時有發生,2012年香港仔一名35歲色魔非禮兩名女茶客,一名28歲男子見義勇為上前追捕,兩人發生身體碰撞,色魔被擒後指控對方毆打他,正義食客涉襲擊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被捕。
■記者曾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