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評論:漢能反擊證監的啟示

財經評論:漢能反擊證監的啟示

漢能(566)日前稱證監會勒令其停牌的決定「不公平、不合理」,故決定引用《證券條例》第9條,欲推翻這賽果,更指如有需要會告上法庭。連「股壇長毛」David Webb都感嘆自己「縱橫香港股壇廿幾年,從未見過人用上述條例」。
姑勿論漢能是次逆襲成功機會有多大,單是敢挑戰證監這舉動,已讓原本厭悶的漢能風波醒神不少。筆者買定花生之餘,亦認為今次上了一課,探討監管機構權力上限有多高。
香港以往鮮有反告監管機構的例子,不妨參考一下英美案例。2002年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指券商Fiero Brothers違規「裸沽空」,判罰100萬美元,老闆John J. Fiero終身逐出市場,Fiero不服,認為FINRA踩過界(over-reaching),FINRA就告上法庭要求Fiero繳交罰款。聯邦法院最終在2011年裁定,FINRA雖有權將行為失當的券商趕出市場,直至他肯繳款,然而不論聯邦法例抑或FINRA「家規」,都沒賦予其可控告會員以追收罰款的權力。
2013年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更離譜。調查員約見石油期貨經紀商PVM,藉了解整體交易情況,實際是想哄PVM提供某一宗交易的證據以入其罪,期間PVM代表律師Sara George更被FSA支開。PVM其後投訴,直斥FSA「不專業、欠操守」,最後FSA需要道歉。Sara George聞判後贈興:「唔使受過法律訓練,都知道唔應該講大話、唔應該跣人啦!」更呼籲大家:「唔好倚賴監管機構存好心做好事,要了解並行使你嘅法律權利。」
證監會強調要保護投資者,但有時亦會「手緊」得令業界怨聲載道。漢能是否「無辜」,相信不少人心中有數,但筆者只是想指出,是次漢能引爆的風波,除了監管者的角度外,更提醒大家要對權力有所警惕,無論西環到中環,都應一視同仁。

記者:黃翹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