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公屋爆出食水含鉛的飲水思「鉛」事件,至今當務之急,自然是找出涉事數個屋邨食水的鉛從何來。事件曝光後,外界一度懷疑是涉及內地的預製組件廚房及廁所,因為包含的喉管疑為黑金銅喉有關,而政府的說法,就指「鉛」頭來自喉管的焊接位。
然而,無論今次事件是否跟預製組件有關,也同時揭露現時的《水務設施條例》存在一個大漏洞,就是沒法涵蓋預製組件。《壹錘定音》主持李慧玲就指出,如政府不盡快堵塞,整個建築界根本不應再利用這些於內地做好的連水喉預製組件建屋,不然就如同置居於這些單位的港人健康於不顧。
《壹錘定音》早前翻查法例,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5條1款,列明「任何人不得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移動任何消防供水系 統或內部供水系統,但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則屬例外」;換言之,非合資格人士,其實是不可以參與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安裝等工序的。
現時這些預製組件,事先已接駁好各種喉管,明顯跟法例存在衝突,但因為有關工序在內地進行,故香港水務署沒有權力作出執法,更不能檢控內地的工人。
而同一條法例的第3b款,就列明「任何人僱用或容許不屬持牌水喉匠的人或不屬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的人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移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即屬犯罪」,故今次工程的承建商及房屋署,似乎有犯法之嫌。不過,由於因為有關事件同樣是在內地發生,水務署無從執法。
《壹錘定音》問過大律師的意見,認為因為現時法例未能監管,建議應該先棄用內地預製組件;慧玲就指出,究竟現時政府及承建商算不算犯法,如果單從字面看,絶對有爭論空間,惟有一樣事情是非常肯定的,就是《水務設施條例》之立法原意,是要保障市民可以有安全的食水供應,所以才有如此的規定。
但當預製組件由內地製造時,即使最後到法庭打完官司,判定原來是沒有違法,但百分百肯定做不到立法時想達到的效果,未能保障到香港人的食水安全,令法例形同虛設,變成一張廢紙。
當然,除非現時有政府高官公開表明,不再理會香港人的食水安全,不然又怎可以再用這些連喉管的預製組件來起樓呢?
水務署回覆,指根據《水務設施條例》,內部供水系統建造和安裝工程是由持牌水喉匠申請建造。持牌水喉匠有責任監督該項目中使用的預製組件水喉建造和安裝工程,並確保其使用符合《水務設施條例》的規定。
水務署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作批准內地預製組件在香港的使用,及沒有派員到內地,視察包含供水系統的喉管內地預製組件的製造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