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報道前已向警求證

記者:報道前已向警求證

【《蘋果》涉誹謗案】
【本報訊】《蘋果日報》於2008年5月不點名指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偷竊警署內清潔用品,拿到自己的三家糖水店使用,遭涉案女雜工羅紫清控告誹謗。負責撰文的首席記者謝明明昨在高院作供,她說與指控羅的投訴人聯絡後,感覺事態嚴重,已即日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查詢。警方兩周後回覆會調查,顯示警方有合理懷疑涉及刑事,基於公眾知情權,也有逼切性,她認為已時機成熟,可以報道,「如果每單案等法庭判咗先可以報,就盡唔到應該盡嘅責任」。

沒披露事主名字

謝解釋事先沒找羅求證,因聯絡羅有困難,而事件在警署發生,相信找警方求證已足夠,而她報道時盡量使用「懷疑」、「涉嫌」字眼,沒一口咬定羅犯事,也沒披露羅及糖水店名字,已是足夠保障。
至於東方報業投訴組也曾就事件向警方查詢,兼在同年7月獲警方回覆指控不成立,謝說警方沒稱有結果會通知她,否則何時刊登報道的判斷或會不同。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2155/09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