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錘】水務條例管唔到大狀籲棄用內地預製組件

【壹錘】水務條例管唔到
大狀籲棄用內地預製組件

繼啟晴邨後,再有多兩個屋邨被驗出食水含鉛超標;即使政府多番強調無證據顯示與屋邨採用內地生產的預製組件有關,但仍難釋公眾疑慮。《壹錘定音》翻查相關法例,發現有條文訂明,建造內部供水系統須合資格人士及政府發出許可,但內地生產預製組件的水喉部份則不受監管。有大律師建議在解決法律問題前,全面棄用預製組件。

《水務設施條例》第14條訂明,任何人必須獲水務監督(即水務署署長)書面許可,方可建造、安裝、更改或移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第15條亦訂明,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建造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然而,現時啟晴邨所用預製組件中亦包含供水系統,因為生產在內地完成,上述條例無法監管其建造過程。

大律師陸偉雄認同在香港現行法例下,無法涵蓋預製組件中供水系統的建造,僅能監管組件抵港後的安裝及更改等程序。他呼籲港府在完善法例前,考慮暫停採用預製組件:「如果你而家繼續用,又冇合適法律監管,到發生問題之後,後果可能更嚴重。」

他理解現時啟晴邨食水含鉛超標,不一定與其採用預製組件有關,但亦不能排除可能性,既然法例無法涵蓋其建造過程有不妥善之處,便不應純粹為節省成本而繼續使用。長遠而言,他認為要研究修改法例,增加針對預製組件的條文,並訂明不符合標準的罰則。

大律師陳淑莊則認為,條例縱使未能監管預製組件水喉部份在內地的建造,但《水務設施規例》第6條訂明水務署署長的最終把關責任,她認為當局對食水含鉛超標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