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國務院發表白皮書,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翌日在中聯辦外火燒白皮書抗議。他昨應警方要求前往西區警署,警方引用罪名最重的《侵害人身條例》36(b)控以「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最高可監禁兩年。十多名社民連成員到場聲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黃浩銘更在警署門外再燒白皮書,抗議警方政治打壓。
各人在西區警署外高舉黃傘示威,又高叫「反對白皮書無罪,爭取普選無畏無懼」,警方全程攝錄,警告眾人勿焚燒物品,但後來主動提供「燒衣桶」。
黃浩銘完成手續離開警署後表示,警方用罪名最重的《侵害人身條例》起訴,「佢話係因為我阻住警察淋熄啲火,所以告我呢條罪,罪名等同襲警」。他質疑重罪是由於燒的是白皮書,他認為警方以最重罪名提告,明顯有意殺雞儆猴,「想拉晒我哋去坐監」。
罪名等同襲警 可囚兩年
俗稱「阻差辦公」的罪名,在本港可引用《簡易治罪條例》228章23條「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提控,最高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警隊條例》63條「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又或今次警方引用的《侵害人身條例》36(b)條,最高可監禁兩年。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警方若以「阻撓」作為控罪元素,用36(b)並無錯引條文,但條例罪名過重,一旦罪成很大機會面對監禁,不能用緩刑解決。他認為,警方事隔1年提告屬不合理拖延,並擔心警方借用法庭程序作為懲罰示威者手段。
除了黃浩銘外,警方還聯絡了當日在場的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秘書長羅冠聰及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陳偉業今日會到西區警署「預約拘捕」,羅冠聰則會待黃之鋒回港才一同赴「約」。黃浩銘指,有短片顯示當時還有其他人在場,「搵我哋4個,係因為要搵4個組織領袖出來祭旗」。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