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界倡第二上市勿採同股不同權

證券界倡第二上市
勿採同股不同權

【本報訊】「同股不同權」建議草案上月底遭證監會嚴辭駁回,但以「第二上市」容許同股不同權一點似未封殺,引來證監會是否留一條生路的討論。然而市場人士由保障投資者原則到可行性,幾乎一致反對以第二上市方式接納同股不同權。
港交所(388)未面世的同股不同權建議草案中,超高市值要求、「加強適當性」及只限新上市公司三點,遭證監會發聲明高調反駁。不過對容許海外掛牌、業務重心在大中華的公司,回港以同股不同權架構第二上市,聲明並無着墨,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接受傳媒訪問時更明言「無立場」。

黃國英指放棄原則

港交所建議加入討論第二上市,相信為迎接以阿里巴巴為首,在美上市的中概科網股回流。現時在港第二上市的公司,不乏Uniqlo母企迅銷(6288)、嘉能可(805)、Coach(6388)、宏利金融(945)等國際知名企業,惟成交疏落,除宏利外,上述公司日均成交量最多只達數萬元。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前主席羅嘉瑞並不反對同股不同權,但第二上市「喺香港有史以來都唔work」,現時買賣外地股票極容易,「不如買返正股好過」。
豐盛金融資產管理董事黃國英從實際操作出發,質疑在第一上市(IPO)時堅持同股同權,卻在第二上市放棄原則,不止損失IPO的豐厚佣金,「就算畀阿里巴巴返嚟,都冇可能有返第一日嘅天量交投」。
除操作上第二上市不可行外,同股不同權公司即使受第一上市地法規監管,市場擔心小股東利益仍受損。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及香港研究總監鄭孟揚解釋,若香港因接受同股不同權而需引入集體訴訟制,必需充分諮詢。他又舉例,倫敦經歷數宗上市公司醜聞後,「為咗保持競爭力而收緊上市規則,呢個考慮似乎係證監思路,我哋十分歡迎。」當地在主板高級上市(Premium Listing)的公司若有持股逾30%之大股東,議案除要全體股東贊成,更要小股東另一輪投票贊成才正式通過。

需有保障小股東機制

羅兵咸永道審計合夥人陳朝光亦認為,接納同股不同權的關鍵在於如何通過一個監管機構及投資者都接受的機制保障小股東權益,「唔係講緊模式」。
雖然近月中概科網股私有化成風,易方資本投資總監王華認為現階段難以量化香港若接納同股不同權,可吸引多少科網公司來港上市,因為上市地「好關鍵係VC(創投基金)決定,未必係管理層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