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劃時代的判決,在全美國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筆者作為一名左膠,當然是絕對歡迎。而不出所料,這宗新聞引起本地保守宗教界人士和右翼分子的不滿,其中當然以明光社和城邦派的反應最為激烈。
同性婚姻在先進國家逐漸成為事實,絕對是文明的指標,因為婚姻是個人權利,也只是兩人的事。容許同性婚姻,絕對沒有影響任何人的權利。明光社在面書有以下的言論:「9個法官投票,決定3億人的婚姻制度……由司法改寫婚姻制度,你又覺得香港離開這一日有多遠呢?萬一在3億人中有一個bb出世,哪種婚姻制度最理想地保障他?是親生父母?還是一對陌生男人伴侶?還是媽媽與後母?還是未婚媽媽?還是任何形式無分別?其實講多嘥氣。法官的決定,邊到我們這些弱勢小市民說三道四,對不對?」
這段文字包藏不少謬誤,首先,這九個法官的決定並沒有影響三億人的婚姻制度,因為當中大部份異性戀人士並沒有受到影響,他們還是可以用固有的制度去完成婚禮。即使據同性戀人士最進取的估計,大概有十分一人有同性戀傾向,這個決定最多影響三千萬人的婚姻制度。而實際上反對同性婚姻的,大抵都是異性戀人士,而同性戀人士,從來沒有表示要反對異性婚姻。
文中同時提到未婚媽媽,可見他們對未婚媽媽也不表贊同,如果依照他們反對同性婚姻的做法,似乎應該要鼓吹未婚媽媽刑事化才成,又或起碼要剝奪未婚媽媽對其子女的撫養權。而反對同性婚姻在香港從來不是弱勢,否則同性婚姻不會未能在港實行,但這種趨勢的確在逆轉,正如贊成奴隸制的人會越來越少一樣,人類文明還是要進步的。
精英政治與民主的結合
有人說這九位法官創制了新的婚姻法,那我們就要看這件事的來龍去脈。這次法官是依照《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判決於1996年通過的《捍衞婚姻法案》違憲,該法案限制婚姻只可適用於一男一女之間。第五修正案源於英國《大憲章》,主要指任何人不可在沒有法律程序下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主審法官認為結婚是自由的一部份而《捍衞婚姻法案》把這種自由無理剝奪了。所以重點是同性婚姻是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由,因此美國大法官並沒有創制法律,而只是基於同性婚姻是否與生俱來的自由作出裁決,這和我們的人大在沒有立法程序下以釋法創制法律是完全不同。
在這裏,我們看到美國制度的優點,首先,他們由議會議訂和修正了一份接近完美的憲法,再由一班精英法官去解釋和保護憲法,而這班法官的獨立在於他們不會由解釋的結果獲益,再加上法官終身制令他們無後顧之憂。以精英去保護解釋憲法,在於可以保障少數人的利益,如今次的同性婚姻。這種制度,是人類千百年來進化的最高境界,是民主和精英政治的結晶品,我們的制度和他們一比,簡直是天國和地獄之別。
李德成
公大電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