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經理追懲教會所逾12萬元

前經理追懲教會所逾12萬元

【本報訊】在懲教署職員會所工作了8年的女經理,去年不獲續約,透過勞資審裁處追討加班費及年假補償共12.1萬元。
前女經理黃安琪(圖)本身不是懲教人員,她昨稱獲部門以合約制形式聘用,經常加班工作,她發現2011至去年的加班費及年假補償仍未發放,遂入稟追討。資方由上任兩個月的會所秘書代表應訊,他指會所向懲教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服務。
審裁官關注會所的「身份」是有限公司還是社團,他指有限公司有法人地位,社團則沒法定責任,兩者告法有別,如會所屬社團,本案的被告應改為主席或其他委員會成員。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5日再訊。
審裁官一度認為資方大有機會敗訴,曾詢問雙方是否願意以10萬元和解,資方指會所屬半政府機構,由政府資助營運下「審計署睇住盤數」,必須得到審計署允許才能和解,故沒答允。
案件編號:LBTC1760/15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