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話當年】警員睇錯燈撞死的士司機 06年判罰$8000

【蘋話當年】
警員睇錯燈撞死的士司機 06年判罰$8000

一次疏忽,足以闖出大禍。立法會建制派議員日前集體離場,「等埋發叔」投票「甩轆」如是;10年前有警員趕查案「睇錯」交通燈,駕駛的衝鋒車在路口衝燈,攔腰撞向的士,的士司機重傷不治。該警員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2006年的今日,獲判罰款8,000元及停牌6個月。

事發在2005年7月12日凌晨約3時40分,警方接報有人在葵盛西邨企圖自殺,遂派出衝鋒警車前往調查,由杭姓高級警員(39歲)駕駛,同車另有一名蔡姓警長(37歲)及一名甘姓便裝警員(29歲),分別坐在車頭司機旁及後座位。據警方調查指,警車沿葵福路快線高速西行,車速為70公里,但該路段時速限制為50公里。當時警車亮起藍色頂燈,但沒有響號。

當警車駛至興芳路交界、葵青劇院對開十字路口時,一輛空載的士亦正沿興芳路駛至十字路口。當時警車前方是紅色交通燈,但警員未有停車,反而高速衝燈,結果攔腰撞向該輛從另一路口駛出之的士。的士被撞後,先衝前撼向交通燈,再反彈撞向對面線的巴士才停下,車身損毀嚴重。55歲陳姓的士司機被困車內,重傷昏迷。消防花20分鐘撬開車門將他救出,惟送院搶救後不治。死者是夜更司機,與分居妻子育有數名仍在求學的子女。

肇事警車則衝前擱在路中石壆,車長和2名同袍同浴血車廂,其中坐在司機位旁的警長,頭部受傷及雙腳被夾,消防要用鋼纜扯開損毀的警車車頭,將他救出。3人送院搶救後一度情況嚴重,受傷警長更一度有性命危險,幸經治理後傷勢好轉。

2006年6月28日,肇事車長在庭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其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任職警隊22年,本身並非專門負責駕駛警車,但為「自我增值」,2000年考獲警車駕駛執照;肇事當晚也是臨時頂替因肚痛如廁而來不及出車的司機駕車。律師又指,被告當時駛至肇事十字路口「睇錯燈」,誤將另一組交通指示燈的「綠色箭嘴」,當作其行車線的燈號,結果釀成悲劇。律師又呈上上司及同袍聯署的求情信,希望法庭不要判監。

裁判官在荃灣法院宣判時,指被告聲稱看錯燈號,法庭有所保留,但認為被告一心趕往拯救他人生命,並非故意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考慮到被告過往有良好紀錄,故輕判他罰款8000元及停牌6個月。

時任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的鍾錦華認為該警員希望盡快趕赴現場執行任務,壓力很大,可能一時疏忽犯錯,希望公眾體諒,形容今次是不幸事件。不過時任市區的士司機聯委會主席的郭志標則認為判刑太輕,質疑「以往職業司機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刑罰已經同今次差唔多,今次死咗個人,損失一條人命,其實係咪可以重罰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