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姐被指陀槍及攜刀開工,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再訊。辯方呈上她的精神科報告,要求法庭判處醫院令讓她接受精神治療。控方接納辯方建議,只要她承認案情,不用就控罪答辯。裁判官在她同意案情後,判處醫院令3個月。
被告沈少芳(57歲)為兼職的士司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今年5月3日在屯門龍門路一輛的士上管有一把長約18厘米的黑色手柄刀。她原另被控管有一把長約16厘米的黑色手槍型氣槍,但早前已獲控方撤銷起訴。案發當日被告遭一名市民發現她在的士上管有槍械,於是報警,警方調查下發現她藏有一把氣槍及一把刀。警誡下她自言怕遭人打劫,故攜同武器自衞。
辯方昨呈上被告兩份精神科報告,均建議她入院3個月接受治療。她聞判後表現平靜,並向到庭旁聽的親友致謝。
案件編號:TMCC1253/15
■記者蔡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