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警方只要有合理懷疑某人正取用電腦、有犯罪意圖,或有不誠實意圖獲益,便能作出拘捕。法律顧問蔡騏指出,較極端的例子是,利用美圖呃like,亦可能屬不誠實取用電腦。
屬不誠實獲益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涉4種行為包括第161條(1)(a)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蔡騏指有犯罪意圖取用電腦最容易被用來限制言論自由,因字面涵蓋任何罪行,當中又以有煽惑意圖取用電腦一項最容易以言入罪。去年10月,警方拘捕一名高登仔,涉在網上鼓吹他人到旺角非法集會、衝擊警方及癱瘓鐵路。高登仔在警誡下承認使用手機發佈有關言論,但否認煽惑他人,被控兩項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今年5月認罪,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b)、(c)和(d)則需要證明有「不誠實」意圖,例如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盜用資料等。蔡認為,這幾款亦可能被濫用,較極端例子是利用美圖程式上載自拍照「呃like」可算是不誠實獲益,字面上符合第(c)款的定義,警方或可以此條文作出拘捕。
■記者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