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昨天起就《道歉法例》展開公眾諮詢6周,建議新法例涵蓋政府官員,法庭不會因當事人道歉而招致額外法律後果,但不適用於刑事案件。有立法會議員促請新法例涵蓋道歉連帶的事實陳述及紀律處分程序,指新例通過後,官員在疏忽及失職事件上或「容易道歉啲」。
記者:白 琳
近年政府在南丫海難、拉錯智障男等連串事件拒絕道歉,部份受害人以民事方式追究。調解督導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黃國瑛昨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道歉法旨在為「道歉」作法律定義,鼓勵以道歉解決紛爭,釐清道歉並不直接構成法律責任、不成為日後訴訟證據,及不構成法庭作裁決的考慮因素。當局也建議道歉不影響保險保單對受保人的保障。當局目前建議適用於民事法律程序。大律師公會代表Kim Margaret Rooney也表示,原則上支持立法。
目前當事人對受害人的道歉言論及連帶的陳述,會否招致法律後果,屬於灰色地帶。黃國瑛以交通意外索償事件為例,當事人向被撞者道歉,在道歉法之下不等於他承認了法律責任。不過,隨道歉產生的事實陳述,應否獲得同樣保障而不成為法庭接納的證供,則須諮詢公眾意見。例如當事人說「對唔住,可能因為我飲咗酒」,是否應獲保障不構成證供,仍須公眾討論。
涂謹申:有助體現問責
黃解釋,道歉法是否對道歉連帶的陳述加以保障各有利弊。若沒有保障,道歉者為免講多錯多而只簡單說句「對唔住」,可能無助調解;若加以保障,受害一方就不能直接引用道歉者自白,可能令舉證困難,但仍可透過其他途徑獲取相等證據。
協助南丫海難家屬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政府無疑是新法例的「最大用家」,即使海難一類事件牽涉刑事調查及民事索償,官員也應就民事方面道歉,而不影響刑事調查,「例如某啲檢查有疏漏,都係需要道歉嘅位」。他認為新法例「將政治同法律分開」,官員不會因怕招致額外索償而拒絕道歉,「喺現代社會,政府道歉係體現問責,有公信力嘅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