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出錢買樓 子做掛名業主居屋寡婦入稟 禁子逼遷

稱出錢買樓 子做掛名業主
居屋寡婦入稟 禁子逼遷

【本報訊】慈雲山居屋慈愛苑單位一名獨居婦,聲稱住所是她及先夫付款購買,家庭開支也是她一力承擔,當年買樓為方便處理英文文件,才由兒子做掛名業主。惟家住九龍塘的兒子偕媳婦今年起不斷要求她遷離住所,令她非常失望,遂入稟高院申請禁制兒子逼遷,並要求法庭聲明物業屬她所有。
記者:梁偉強

根據入稟狀,原告沈美先與丈夫、被告長子洪慶源及次女洪麗芳(譯音),原是黃大仙彩雲邨公屋居民,她夫婦倆相信,讓子女在自立及婚前有穩定居所,是父母的責任,故家庭一切開支,均由夫婦倆負責。

單位估價572萬

原告丈夫於1997年2月以綠表抽居屋,購下慈愛苑單位,交回公屋單位,一家四口搬入慈愛苑。當時她夫婦倆在深圳設廠,兒子也有幫手打工,業務頗為賺錢,故買居屋時,是一筆過支付148萬元樓款。涉案單位樓齡18年,建築面積808平方呎,按匯豐銀行網上估價,現值572萬元。
由於夫婦倆不太懂英文,也不熟悉買賣物業程序,故一家人決定以兒子為掛名業主,處理所有關於物業交易及屋苑管理的英文文件及書信,兒子辦事要得妹妹同意,以免有人誤會那是買給兒子的物業,一次兒子將單位抵押向銀行借30萬元自用,也要父母及妹妹同意。
女兒及兒子先後結婚,分別於1998年10月及2007年9月搬走,但女兒偕夫於2007年11月一度搬回慈愛苑,照顧患癌的父親。原告丈夫於翌年1月去世,同年9月女兒搬走,剩下原告靠積蓄及投資獨自過活。
原告一直負責差餉地租、管理費及水電煤,裝修費及後來的維修費也是由她付款,在丈夫去世前,兒子一直以信託形式,代她夫婦倆持有該物業,但在丈夫過身後,兒子便是代她一人持有物業。
不過,雖然原告有權住在慈愛苑,但家住畢架山一號的兒子與其妻自今年起,不斷叫她搬走,令到她感到非常失望,遂聘請律師興訟,力保居所。
案件編號:HCA13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