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惜珍1978年棄保潛逃赴台,法庭發出的通緝令一直有效,去年馬惜珍再度申請撤銷通緝令時,揭露健康甚差,希望死前一償回港心願,但最終法庭拒絕,馬惜珍也沒上訴。至於其遺體運回香港安排,只需符合衞生要求即可,不會因通緝令未撤銷而受阻。
馬惜珍一直想回港,馬家奔走爭取特赦無果。1998年《東方日報》報道指英國保守黨於1994年收取馬惜珍100萬英鎊及馬家多次捐款,總金額154.8萬鎊(當時相等於2,000萬港元),以協助馬惜珍一件私人事務。保守黨黨魁馬卓安曾派員赴台協助無果,馬澄坤1997年去信保守黨要求「回水」。同年英國《獨立報》報道,引述工黨指捐款是為了讓馬惜珍返港。
多年爭取特赦無果
馬惜珍也有尋求以法律途徑回港,1988年首次申請撤銷通緝令不成功,去年4月76歲的他再度提出,其代表律師在庭上稱馬患有心臟病,須坐輪椅、戴氧氣罩,又多次於鬼門關打轉,希望能在死前一償回港心願。
其律師又披露律政司已表明若馬回港,會不提證據起訴,因此若法庭不撤銷通緝令,要令病重的馬惜珍經歷被捕、羈留才帶上法庭釋放,並不合理,認為馬惜珍「毫無疑問無辜」。但主審法官駁回申請,指控方從沒認同馬無辜,他潛逃逾30年已是重要證據,可推論為犯了罪。
馬惜珍已過身,律師文浩正指法庭不會自動取消通緝令,一般由控方通知法庭,法官一般會取消通緝令。警方表示,當得悉並確認被通緝人士死亡,會向法庭申請撤銷通緝令。據了解,不論警方間接得悉、抑或死者家屬主動報告死訊,警方都會向相關地方機關核實消息,得到書面確認後才會向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