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信誓旦旦,說要讓500萬名合資格選民在2017年「一人一票選特首」。惟香港選舉制度卻一直剝奪約11萬名成年智障人士投票權,涉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一群來自不同政治光譜的智障人士及自閉症患者質疑,智力正常長者可因「蛇齋餅糭」投票給某候選人,何以他們卻不可以選票反映自己喜惡?「邊個對我哋好,我哋知」。他們力爭政治權利,望政府還他們一票。
記者:袁樂婷
根據一個人的精神行為能力來判斷他是否有權投票,或許是落後的想法。智障人士倡導組織卓新力量助理馮慧瑛指,日本一名唐氏綜合症女子的父親,就智障人士的投票權興訟,今年3月獲法院判勝訴,日本政府因此而修例。
另外,在英國,智障人士不但可投票,各政黨網頁更設簡單圖文版內容,助他們理解候選人政綱。
反觀香港法例卻不容智商低於70人士投票。《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登記成為選民,但若該人士屬《精神健康條例》中定義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當中包括精神病患者及智障人士,則會失去選民資格,而且也不可成為候選人。
適用於香港的《殘疾人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保障肢體、精神及智力有損傷或障礙人士,享有與健全人士同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和被選權。馮慧瑛批評政府沒履行責任。
「啲人唔信我哋識揀」
本身患自閉症的卓新力量董事陳俊傑補充,政治取向與智商無關,亦不應以智商高低決定一個人應否享有某些權利,「只係有啲人覺得我哋做嘅唔係正確決定,唔相信我哋識揀」。
關注殘疾權益的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倡仿效澳洲,智障成人定期接受評估,按其實際能力提供不同程度支援,並讓他們在部份範疇自決。
平機會去年底展開《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建議修例禁止歧視殘疾人士角逐選舉和投票,但認同選舉制度約束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投票權有合理目的。
平機會發言人昨日回覆,正在整理公眾意見,料最快今年底完成報告及提交建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則指,現有法律條文已確保選舉公正,未計劃修例。
《立法會條例》並非首次被質疑違反人權。兩名囚犯曾於2008年入稟挑戰選舉制度,高院裁定條例剝奪在囚人士投票權,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政府最終修例,還在囚人士一票。馮慧瑛表示,將來不排除入稟爭取殘疾人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