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非禮13歲援交女脫罪官:女童沒稚氣 外貌比實際大

港大生非禮13歲援交女脫罪
官:女童沒稚氣 外貌比實際大

【本報訊】港大三年級生去年結識一名自稱17歲援交女,女方替他口交,事後被揭發年僅13歲,港大生被控非禮罪。他辯稱見女童「胸部好大,有33、34」,故深信她年過16。裁判官昨裁決時,直言女童沒有稚氣,比實際年齡大,裁定罪名不成立。
記者:蔡少玲

被告蔡偉麟脫罪後,更換全套衣衫閃避記者拍攝。陸羽平攝

根據「與16歲或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案例,被告有「絕對責任」,即無論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足歲或女童同意與否,只要她確實未足法定年齡,被告仍會入罪,而「真誠及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齡在16歲以上」並非抗辯理由,只可作為求情理據。
但在非禮案中,上訴庭和終審法院均未曾就上述理由是否屬抗辯理據作討論。辯方估計,律政司或會提出上訴,以釐清當中的法律觀點,本案有可能成為案例。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指,會詳細考慮裁決理由及主控官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作任何跟進行動。

接納1897年英案例抗辯

裁判官許肇強裁決時,接納辯方引用1897年英國上議院案例,認為有關理據可作為本案的抗辯理由,而控方亦無提供數據證明未成年少女援交個案是否日趨嚴重。
女童X在援交網站刊登廣告,列出收費和虛報17歲,22歲被告蔡偉麟自辯指,去年8月4日見面時,見她樣子成熟,故沒懷疑她年紀,更形容她「有上有下、有前有後,胸大,有33、34」,「會唔會有C、D」。被告稱只留意她乳房大小、恥毛濃密。裁判官在庭上觀察過X,他發現她個子不小,沒有稚氣,聲調和談吐表現也無半點慌張,比實際年齡為大;而被告可能因見面前已獲告知她17歲而先入為主,加上他僅與一位女友有親密接觸,對女性第二性徵認識不深。由於不能否定被告是真誠和合理地相信X年過16,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38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