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而看到一個大陸博客的以下文字:「美帝真有意思。Obama政府抱怨移民局改革不力,去年底出臺行政命令停止驅逐幼年即進入美國的非法移民和公民的非法身份的父母。以德州為首26個州將白宮告上法庭,地方法庭裁決白宮違憲且越權,支持州的決定。司法部於是上訴。聯邦上訴庭再次不給白宮面子。總統委屈的說他沒有越權。」文後附上有關事件的美國報紙原文。博客作者相信居國外。這段話開頭的「真有意思」,暗示領導人權力不可挑戰的制度「多沒意思」。
六十年代美國反越戰示威,許多示威者焚燒徵兵證,國會於是通過法律規定這種行為最高可判刑五年。但大法官認為公開焚燒徵兵證,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應受憲法保護。
1984年,美國有人焚燒國旗被起訴,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定焚燒國旗者無罪,因屬言論自由。其後美國國會多次有議員提出「禁止褻瀆國旗案」,但都被否決,最近一次是2006年提出的,參議院以一票之差否決。大法官Anthony Kennedy關於燒國旗有經典判詞,他說:「國旗是一個表現美國人共同理念的標誌,共同理念是:法律、和平、人類精神中的自由信念。因此,這面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藐視它的人!」
若香港是文明社會,那麼這句話也適用於《基本法》。《基本法》既宣稱保護香港公民的自由權利,那麼它也應該同時保護藐視它的人。
美國焚燒國旗者並非不愛國,相反是抗議政府沒有履行國旗所代表的共同理念。焚燒《基本法》也不是意味反對一國兩制,而是抗議《基本法》起草不民主,也抗議政府踐踏《基本法》,視《基本法》如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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