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警方被指濫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在網上發表激烈留言的網民,惹來以言入罪濫用條文的指控。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闡述有關罪行的適用範圍時,引用法院案例支持擴大條文適用範圍至沒有意圖犯罪或欺騙的做法。但有立會議員認為,相關判決只將條文適用範圍擴至「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情況,而非任何情況,質疑當局曲解判詞。
記者:張婷婷
保安局提交立會的文件講述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第161條〉的適用範圍,引述1998年時任高等法院法官陳兆愷(現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駁回,瑪麗醫院職員從電腦取得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病歷一案的判詞。文件指陳官判詞指,「同意第161條旨在打擊任何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意圖使用電腦的罪行」。又稱條文涵蓋為犯罪或詐騙的預備作為,「但法官不同意該條文只是局限於該等行為」,只要犯案人不誠實取用電腦,便應該受到處罰;縱然他的作為未構成犯罪的預備作為,又或沒意圖犯罪或欺騙。
律師稱引述判詞不準確
但陳官判詞的原文指,他只將條文適用範圍擴闊至與梁愛詩案有關的情況,即任何人未獲授權進入他人電腦,而有關作為令致他得益、他人損失、重大尷尬或嚴重傷害;以及進入他人電腦的過程涉及不誠實行為,便應受罰。
人權律師莊耀洸指,原本第161條只處理有犯罪或詐騙意圖地透過電腦作出一些犯罪前準備工作的行為,但梁愛詩案中未能證明醫院職員有犯罪意圖,陳官當年的判決把第161條的適用範圍擴闊至以不誠實方式,未經批准進入他人電腦,令他人蒙受重大尷尬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但僅此而已,未有進一步擴展至任何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情況。莊認為保安局文件引述判詞並不準確。
大律師譚俊傑解讀陳官判詞時指,陳官認為條文不單針對預備犯法者,判詞舉了一些其他例子如商人想取得競爭對手資料,以取得優勢。認為第161條亦應規管這些不誠實地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行為。譚認為文件的說法「冇講清楚,只係講咗判詞嘅一部份」,如陳官的判詞涉及要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亦沒處理網民在網上發表激烈言論的問題。他指近期警方以第161條拘捕網民的個案中,很多都不涉及未經授權進入他人電腦及不誠實意圖。
希望法院澄清涵蓋範圍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認為文件曲解判詞,「一路講所有嘅行為都係冇授權使用他人電腦,涉及只係有限範圍……而非無限擴大」。他期望日後有上訴個案,讓法院澄清第161條涵蓋範圍。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當局現行運用第161條存在問題,「𠵱家用到唔關擅闖他人電腦,令到條例闊咗,亦出現同一行為如果用菲林相機做唔犯法,用數碼相機做就犯法,同一番言論寫喺報紙就唔犯法,喺網上留言就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