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報告發表三年 監管特首利益 修例無寸進

李國能報告發表三年 
監管特首利益 修例無寸進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廉政公署調查3年未有結果,事件衍生的「防止潛在利益衝突報告」(下稱李國能報告)發表至今已屆3年,部份涉及監管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修例建議毫無寸進。負責修定《防止賄賂條例》的行政署回覆稱,「政府需作通盤考慮」,與去年的回覆一樣。有律師認為,修例技術、執行上看不到有問題,「如果法律係人人平等,冇理由淨係特首唔受規管!」
記者:張婷婷

李國能報告提出36項建議,當中7項涉及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第3和8條的規管。第3條訂明公職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違法。第8條限制何任與公務機關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向有關人員提供利益,如無合理辯解便屬違法。

行政署:要通盤考慮

李國能報告並建議成立3人獨立委員會負責給予特首收禮許可,委員會成員由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行政署日前回覆稱,「由於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防賄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作通盤考慮」。任建峰認為,修例只是加多一個人受規管,看不到會和其他法律出現衝突。
運作層面的問題,李國能報告中有關獨立委員會的建議已提供合理解決方法。會否涉及《基本法》中有關特首的憲制地位?「如果嗰啲問題喺修訂第4、5、10條可以解決到,咁第3、8唔應該有分別」。立法會與2008年修訂防賂條例,把特首納入一些有賄賂和官職與收入不相稱條文的規管。經過3年仍未能修例,是否合理?他指「好難猜測,我唔係佢肚裏面條蟲」。
但不修例,曾蔭權當年收受的利益,若不涉及利益交換會繼續不受規管。比喻內地人員在港直接送禮給特首並不違法,但其他官員如無許可便可能違法,「如果法律係人人平等,冇理由淨係特首唔受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