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疫可囚6個月

拒檢疫可囚6個月

【本報訊】繼內地確診感染新沙士韓男上周於本港機場入境時講大話,否認曾與新沙士病人接觸後獲准入境,昨日兩名是韓男密切接觸者的韓女,又拒絕入度假營隔離。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如衞生主任有理由相信某人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是傳染病接觸者,可分別命令該人接受隔離及檢疫。

防疾條例賦予權力

現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賦予當局有不同權力,在有理由相信下執行隔離令,包括若某物品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可命令隔離該物品;若某地方受指明傳染病蔓延,可命令隔離該地方,任何人不得離開被檢疫或隔離所在地。
該條例又賦予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權力,為預防任何疾病傳入香港,可訂立規則禁止任何人入境、在港活動或離港,及將任何人隔離檢疫。任何人觸犯相關條文,可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傳染病專科醫生曾德賢表示,若南韓社區爆發新沙士,或有多個傳播源頭,傳播風險進一步增加,便要考慮加強口岸防疫及隔離措施,如派衞生人員上航班為旅客探熱,旅客沒病徵才可入境,及將有病徵者先隔離檢疫,證實沒受感染才放行。
■記者陳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