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拒頂證殺嬰警無通報 印傭囚354日獲釋向一哥索償不果

僱主拒頂證殺嬰警無通報 印傭囚354日獲釋
向一哥索償不果

【本報訊】2011年5月6日,由印傭照顧的兩個月大女嬰被發現失去知覺,後證實死於頭骨爆裂。印傭被控誤殺,但還柙近1年後,直至開審前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原來女嬰母親在案件初提堂不久已向警方表明拒絕頂證印傭,並指不相信印傭要為事件負責。惟警方一直沒將母親意向告知法庭及辯方,令女傭被扣柙足足354日。印傭去年向警務處處長索償逾10萬元收入損失,但申索昨被剔除。
記者:黃幗慧

原告Sumarsih(34歲)的索償主要為還柙時所招致的收入損失。據了解,她現已離開香港。
原告2009年開始在涉案的天水圍家庭打工,負責照顧僱主兩名女兒。女嬰的母親習慣在公司透過閉路電視監察印傭工作情況,2011年5月6日案發當天,一切如常,但母親回家後卻發現兩個月大的女嬰彭淖楹不省人事,即送院救治,但同日女嬰死於頭骨爆裂。印傭在4日後因涉誤殺被捕,但獲准保釋。

警開審前才落口供

至2012年6月8日,印傭被落案起訴,自此還柙。同年8月,女嬰母親向警方表明,她不會到法庭頂證印傭,她亦不相信印傭要為女嬰的死負責,但警方沒有就此事向母親落口供。印傭之後曾向裁判官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2013年4月19日,警員向女嬰母親派送證人傳票,女嬰母親再次表明不會出庭做證人,惟該警員直至7月10日,即誤殺案開審前6日,才就此落口供。
案件原定於2013年7月16日開審,但印傭當天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回復自由身。辯方也是在7月初才知道女嬰母親不願做證人。由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間,印傭共被還柙354日。

法官:索償原因不合理

印傭指警方無理拘禁她,去年入稟區域法院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但被處長申請將案件剔除。法官李樹旭昨在判詞中表示非常同情印傭遭遇,但指印傭沒有在申索書列明她被拘禁期間屬於非法禁錮,更何況根據法律原則,印傭是不能因非法禁錮向司法人員及主控官(本案而言包括警方)索償,加上即使警方有將女嬰母親不願當證人一事通知法庭,法庭也未必會准她保釋。因此法官指印傭沒有合理的訴訟原因,將她的申索剔除,並下令印傭支付處長一方的訟費。
案件編號:DCCJ292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