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水上電單車無帶證 林炳昌罰款

駕水上電單車無帶證 林炳昌罰款

【本報訊】有「廉署剋星」之稱的律師林炳昌去年駕駛水上電單車,其間未有隨身攜帶相關牌照,被海事處職員截查並票控。他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罪行,求情稱案發時只身穿泳褲,不可能將證件帶在身上,並非故意犯案,最終被罰款700元。
被告林炳昌昨承認一項沒有在船上帶備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書罪,指他於去年9月28日在香港大潭灣水域內駕水上電單車,卻未有隨身攜帶相關牌照。控方稱林當時遭海事處職員截查,惟林的牌照放於遊艇上,未有放在身邊,因而被職員票控,又指此罪行最高罰款為5,000元。
裁判官質疑林可於駕駛水上電單車時,用防水證件袋將牌照裝好、或將證件置於電單車內。惟林聲稱若將牌照掛頸會發生危險,又指其愛驅是小型水上電單車,沒有位置存放物件。林於庭外稱下次不會再犯,但謂硬性規定隨身攜帶牌照並不合理。
案件編號:ESS7998/15
■記者蘇曉欣、陸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