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小學為一名在港匿藏多年的小童進行「能力評估測試」,被部份激進示威者包圍抗議,事件引起社會關注。市民對此反應兩極,一方面有人認為基於人道理由,入境處應作恩恤安排,酌情處理;一方面亦有人認為政府應依法處理,以免立下不良先例。在情與法之間,社會應如何抉擇?酌情處理又應以甚麼作考慮?
199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列明,兒童擁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作為教育工作者,筆者對此是百分百贊成的。然而,今次事件的關鍵不在於「應否」提供教育,而是「誰」提供教育的問題。據立法會教育預算資料顯示,2013︳2014年度的津貼中學與小學學額單位成本為54,170元及47,320元,而每名大學生的政府額則達22.7萬元。換言之,政府需花費128萬元,以支付學童從小六至大學畢業的學費。這還只是一般情況,如該學童有特殊學習需要,又或未曾接觸正規教育而需要額外支援,則政府隨時要多花費數以十萬計的額外公帑。教育畢竟是動用公帑的公共福利,誰有資格獲得資助,涉及的並非「酌情」與否,而是接受者的身份問題。對於港人身份,入境條例有清晰闡述,這個案實不屬特殊案例。
退一步說,即使香港社會不在乎這區區百多萬的開支,酌情處理又是否最能保障孩子權益?現階段這也許是「個別個案」,一旦局方選擇酌情處理,很可能向社會傳遞一個錯誤訊息「只要孩子匿藏滿一定年期,便能獲得寬待」,從而間接鼓勵部份父母(或監護人)冒險一試。未來會否有更多孩子因父母(或監護人)的不理性決定,而喪失接受教育、醫療等基本權利?「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一切」的理念,應狹窄地應用於某一個案?還是用於防止「新常態」的發生?
誠然,過去亦曾有持臨時身份證明書(俗稱「行街紙」)的女生獲容許無條件居留,但酌情處理的前提是該女生已融入香港社會,且成績優異,未來能讓社會大眾受益。另一方面,其酌情個案應獨特而難以仿效,否則這實在需要社會謹慎行事。
常言道︰「地獄之路是由良好意圖鋪成的」(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香港雖然是個法治社會,可是依舊受着中國傳統思維所影響,社會上充斥着太多「法外情」、「於心何忍」、「法律不外乎人情」等概念,討論時盡佔道德高地,每每凌駕於法律和入境條例之上。這些難以窮盡,複雜而主觀的感情考慮,對香港社會是否過於沉重?
梁亦華
教院高級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