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在其著作《政府論》下篇(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清晰指出:法律下台,暴政登場。而同樣是大哲兼政治領袖,被喻為美國國父之一的潘恩(Thomas Paine),亦在其著作《常識》(Common Sense)中,提出類近的觀點:獨裁政權,王即為法,自由國家,法則為王。
無數的先哲再三指出法治的重要性,尤其重要的一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哪怕你是王室、貴族、議員、富商,倘若犯罪,在法律面前,沒有誰比誰更高尚。而洛克和潘恩的觀點,帶出更深一層的道理:不論是平民還是政府,乃至國家權力的中心,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約。這不僅是依法而治,而是法治。如同距今800年、由英王約翰所簽署的《大憲章》,那不僅是法律條文或者條約,更加是一個莊嚴承諾。雖然《大憲章》一度修改、刪減,仍無礙它對後世的政制、法制改革的影響,特別是第39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概念,除了衍生出人身保護令,亦導致後來歐洲各國逐步放棄酷刑逼供,和重視被捕者的應有權利。
政府權力亦受法所限
那些認為自己是自由國家,或者崇尚法治的國家,相信他們對於法治的概念,必會與眾多先哲相近,甚至理解800年前《大憲章》的精神是甚麼,知道政府權力並非不受約束和限制,以及政府權力來自何方。遺憾的,是香港這個表面看來依然崇尚法治的地方,已經越來越難與法治劃上等號。
曾任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的劉兆佳,指特首選舉的結果,只是中央任命的「參考材料」。《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以看到中央確實有實質的任命權。但結合第48條中,由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條文來看,普遍香港人對於「中央任命」四個字的理解,都會認為這個任命權與「英國君主任命首相」一樣。至少過往的17年多中,未有過行政長官提名主要官員,但中央拒絕任命的特殊例子。而一旦中央決定拒絕行政長官或者主要官員的任命,中央需要面對的,輕則將會是場長達數年的司法覆核;嚴重的話,則會是一場一發不可收拾的政治風暴。
不少香港人都認同,香港的成功之道在於自由和法治。法治確保了人身的自由和制約了政府的權力,與一河之隔、提倡「依法治國」的地方,形成極大的差異。這一點差異,就似潘恩所言,是「王即為法」和「法則為王」,兩者南轅北轍。在「法則為王」的原則下,即使中央擁有任命權,都需要受到法律約束,不能夠超越法律、拒絕任命。但在「王即為法」的原則下,中央不單有權拒絕任命,更加可以不停利用這個特權,直至有合中共心意的人選出現。
中共當然可以使用它的權力,拒絕任命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然而這等同於宣告香港不再是一個法治的地方,自動降格變成「依法而治」,正是洛克口中的「法律下台,暴政登場」。由「法則為王」倒退成「王即為法」,法律就會成為國王用於打壓異己的工具,到時只要翻翻史書就能夠知道香港的未來。
范克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