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實施15年的強積金制度逐步鬆綁。政府昨刊憲,容許罹患末期疾病、獲醫生證明壽命僅餘12個月或以下的僱員,可提早領取強積金(MPF),8月1日起生效。有醫生指不少癌症無法醫治但暫可控制,即使病人壽命餘下逾1年,因已無法工作,也應可提早善用強積金。
記者:王家文 陳沛冰
按現行法例,永久離港、提早退休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人士,方可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立法會今年初通過修訂《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容許壽命僅餘12個月或以下的末期病人,可提早申領強積金,但必須由一名註冊西醫或中醫簽發證明書,且於證明書的簽發日期12個月內提出申請,而受託人需於30日內發還供款。若日後病人壽命延長超過1年,當局不會追究。
醫生:未必夠時間善用
罹患末期疾病的病人,隨時陷入昏迷或神志不清,失去自理能力,未必能提出申請。積金局指按法例規定,申請提取強積金必須由計劃成員自己提出,不可授權他人處理。若該成員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其親友獲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而委任為其產業受託監管人,便可作為申索人,為該計劃成員申請提取強積金。
臨床腫瘤科專科醫生岑信棠稱,若癌症病人的腫瘤在惡化中及不可根治,醫生不難判斷壽命最多只有一年,「就算病人最終超過一年命,法例原意係希望病人可以善用本來屬於自己嘅錢,相信唔會違背法例」。但有些病人的腫瘤已無法根治,只是暫時受控,較難判斷剩餘多少時間壽命,「個腫瘤遲早惡化,如果突然間惡化剩底3、4個月壽命,就算即刻簽俾佢,未必能夠善用筆錢」。
岑信棠認為隨科技進步,不少病人的腫瘤無法根治但又暫時受控,壽命可能超過一年;但他們不能如常工作獲取全職收入,應考慮准許他們提早取回強積金。他說以往曾為病人簽署文件證明其餘下壽命,積金局應與醫學會或醫委會向醫生介紹新做法或給予醫生指引;而專科醫生也有責任在病人有需要時發出相關證明,協助他們提早提取強積金。此外,由今年8月1日起,若僱員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由提早領取強積金,不再需要取得前僱主的確認書或提供法定聲明,以證明僱傭合約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