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香港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均不在香港實施。而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增減,附件三由初頒佈時共6條全國性法律,經3次增減後,現已增至12條。
附件三於1990年時原有6條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人大常委1997年7月1日通過增加國旗法、國徽法、駐軍法、中國領海及領事豁免等5條全國性法律,刪去1條關於國徽的命令。
到1998年11月人大常委又通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2005年10月再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法例旨在保護外國央行財產,由於屬外交事務,因此以全國性法律方式處理。當時港府稱會透過本地立法在港實施該全國性法律,但至今仍未立法。
■記者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