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遛狗翁被殺案,警方拉錯智障男子。警方辯稱「被捕人曾向警方表示與案有關」,但家屬質疑警方錄取口供程序,未有考慮被捕人無能力作出合理回應。而警方向家人提供的筆錄口供,內容與視像錄影的對白亦「有出入」。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一嶽指,若警方有做錯,應充份解釋及道歉,如有需要,平機會會作跟進。
記者:張婷婷
案發時根本不在場的中度智障及自閉症男子,被警方錯誤拘留逾48小時後始獲釋,家屬日前投訴警方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手法。警方前晚回應指案件為一宗兇殺案,案情嚴重,「被捕人曾向警方表示與案有關」,警方有責任作深入調查,又稱「警方除了在5月2日在美田邨作出即時拘捕外」,其他調查和錄取口供時,其家屬均有陪同。
不過,被捕人士兄長向本報稱,弟弟於5月2日下午約5時15分被捕,母親約於5時45分接獲通知,並已告知警方其弟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他當晚7時許到警署陪同弟弟時,警方曾要他們在記事簿上的書面警誡供詞簽名,供詞引述的內容是弟弟在沒家人陪同下所錄取。
平機會或跟進
他稱已向警方表明弟弟不會明白有關內容,對方輕描淡寫地稱,這只不過是一份補錄口供,晚上還會做一次錄影口供。他和弟弟遂先後簽名,他對此他感自責,相信警方是基於有關證供認為弟弟承認與案有關。根據書面口供,記錄了被捕人士流暢的向警方表示由「屋企去美林邨」、「推咗伯伯落地」,「因為佢放狗」、「睇新聞知道伯伯死咗」。但對比會面錄影口供,被捕人士只在敷衍回應,如警方問「有冇推伯伯落地?」他只答「有……冇……有」,根本沒明確回應。
大律師楊岳橋表示,如果牽涉到被捕人士承認部份案情,縱然證供最後不能呈堂,或呈堂法官考慮被告的精神情況下,不會給予太多比重,要求簽名作實,不能算是過份,「但係叫一個智障人士,你同佢講話佢知道以上所講嘅嘢係屬實,意義不大。」平機會主席周一嶽表示,現行殘疾歧視條例,保障任何智障或殘疾人士不應受到歧視,若警方有做錯,應充分解釋及道歉,如有需要,平機會會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