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錄口供 須有親友陪同

智障者錄口供 須有親友陪同

【本報訊】患有自閉症兼智障疑犯被安排在沒有第三者在場下錄口供,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關做法違反警方內部指引,令疑犯未能在公平及自願原則下錄取口供,可成為法庭拒絕接受相關口供的考慮。註冊社工指,智障人士表達能力較差,無熟悉的親友或社工陪同,口供或被斷章取義。

無第三者 法庭拒接納

保安局於2012年回覆立法會時曾表示,警方或入境處人員內部指引訂明,接見任何懷疑或已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或為其錄取口供時,應盡量安排其親友、社工、或其他第三者在場。而前線人員需接受培訓確保對處理相關個案具察悉能力及敏感度。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口供具其嚴重性,但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未必能理解嚴重性及其權利,故有需要由其親友或專業人士向其解釋,警方有需要向相關人士解釋其權力,包括可邀請其監護人或相熟社工陪同錄取口供。
若警方知悉疑犯為智障而無其他人陪同錄取口供,將來疑犯及相關人士可挑戰有關口供是否成立,而不公平情況下錄取口供,亦可作為法庭拒絕接納有關口供的考慮。
扶康會總幹事、註冊社工陸慧妍指出,智障人士慢熱、未必有能力表達自己想法,而且對周遭環境敏感,他們或因不明白情況,或誤會「講完就走得」而講出與事實不同的故事。
陸慧妍補充,智障人士應由相熟者陪同,他們才能較安心並願意講自己的想法,相熟者亦能較準確地解讀其想法,否則其字句或被曲解或斷章取義。
■記者袁柏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