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實施須納基本法附件三

在港實施須納基本法附件三

【本報訊】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形容《基本法》23條立法「把刀已在頭上」,12年前特首董建華立法不成,腳痛落台,中央和建制派一直部署重推23條立法,近期便一再利用內地正在草擬、涵蓋面更廣泛的《國家安全法》作出威嚇,想透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三的方法,直接將國安法引入香港。
去年4月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接受《紫荊》雜誌訪問時,引述內地法學界稱,23條未立法前,可在港暫時試用內地《國家安全法》。今年1月,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指,23條立法前可考慮將國安法以《基本法》附件形式在香港適用。
根據《基本法》第18(2)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現時《基本法》附件三共12條全國性法律,包括國籍法、國旗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和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等;只有最後一項仍未在港立法實施。

港動亂中央可頒令

要以「附件三」的方法引入全國性法律,也有一定程序,人大常委會須先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的意見,並「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除此之外,《基本法》18(4)亦訂明,當人大常委會因戰爭狀態或特區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宣佈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可頒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曾在電台節目表示,引入國安法是為《基本法》23條立法「虛張聲勢」,但做法違憲,因23條己訂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行為。
■記者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