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審裁判官覆核省時

由原審裁判官覆核省時

【律師意見】
對於刑期覆核應否由原審裁判官處理,律師梁永鏗指出原審裁判官清楚案中細節及理據,由他考慮判刑有否遺漏控辯雙方理據或偏離判刑指引,可節省人力物力及法庭時間,故一般裁判法院的刑期覆核會交還原審裁判官處理。

判刑非過重

律師文浩正補充指,根據《裁判官條例》,控辯雙方或原審裁判官本人若果認為未有充份考慮法律觀點理據,可在14天內申請刑期覆核。
已服刑33天的老翁施教仁是次雖然覆核刑期失敗,但仍可向高院提出上訴,一旦啟動上訴程序,最快也要待半年後才可開庭審理。鑑於施伯的刑期經扣除假期後,他服刑約兩個月便可獲釋,梁永鏗認為若施伯申請上訴,應先於裁判法院申請保釋上訴,若申請遭駁回,可轉向高院申請保釋,否則服刑完畢,上訴便毫無意義。
外界批評施伯所受刑罰過重,梁永鏗認為施伯雖年逾70,惟干犯使用假身份證及進行欺騙行為實屬嚴重罪行,過往案例均判予較重刑罰。梁指施伯所干犯屬嚴重罪行,就算考慮人道理由,他認罪後被判囚4個月亦非過重。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