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的士女司機疑陀槍並攜刀開工,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案件昨早提堂時,控方透露女司機曾患精神病,控方並撤銷起訴她管有仿製火器罪,但沒解釋原因。律政司晚上回覆時指警方落案起訴該罪名前,未有先獲得律政司同意,故律政司決定撤控。
被告沈少芳(57歲)由警車押解到庭應訊,她蓄有一頭齊蔭短髮,狀甚精神。她原被控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本月3日,在屯門龍門路一輛的士上攜有一把長約16厘米的黑色手槍型氣槍,以及一把長約18厘米的黑色手柄刀。
獲撤管有仿製火器控罪
控方向裁判官申請撤銷起訴首項罪名,另一項罪名則暫時毋須答辯,但沒解釋撤控原因。控方透露被告曾有精神病紀錄,被捕後情緒激動,自言自語。辯方及後為被告申請擔保,指她獨居一自置單位,無兒無女,其胞兄及胞姊有到庭支持。被告過往沒案底,曾於2000年入住青山醫院,案發時任兼職的士司機,月入約2,000元。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但下令她在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案件押後至6月15日再訊,先為她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確定她是否適合答辯及是否需要接受醫院令。
律政司發言人指就管有仿製火器罪提出檢控前,必須獲得律政司司長同意,警方現時仍未就本案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或取得司長同意提出檢控該罪名,故律政司決定撤回控罪,但這程序不會影響律政司日後依據《檢控守則》提控的權力。律政司會待收到警方的調查報告,並考慮所有證據後作決定。
案件編號:TMCC1253/15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