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犯獄中拾錢罰款

強姦犯獄中拾錢罰款

【本報訊】已婚地盤工人因強姦醉娃而判囚6年,服刑期間在獄中足球場拾獲一張20元紙幣卻未有上報,結果遭懲教人員進行常規檢查時搜出。他承認盜竊罪判囚兩天,與現時刑期同期執行。律政司認為同期執行猶如「冇罰過」,要求覆核刑期。裁判官昨改判他罰款1,800元。
被告麥偉建(31歲,圖)於本年初在石壁監獄偷錢。律政司昨指判刑應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或改判罰款。裁判官杜浩成問針對小額竊款時應判罰多少錢,控方回應沒案例可供參考。杜官終同意同期執行並不合適,但考慮本案只涉及20元,判囚2天屬過重,遂改判罰款,下令被告於出獄後3個月內繳付。
資料顯示,被告干犯的強姦案發生於2010年。他於2012年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囚。
案件編號:TWCC199/15
■記者陳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