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足夠證據可再作檢控

有足夠證據可再作檢控

【本報訊】究竟警方拘捕涉案人士,甚麼情況下才會讓其無條件釋放?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除被捕人士拒繼續接受警方擔保安排(俗稱踢保)情況外,警方一般會在兩種情況下,主動無條件釋放被捕人士。
第一個情況是完成調查,發現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有人犯法,便會結案解除擔保;另一種是先無條件釋放,但案件仍繼續調查,但日後有足夠證據會再作檢控,情況與踢保類似。

張達明:不應出現踢保

張認為根本不應出現踢保的情況,「冇理由踢保先跪低,正確做法係若果仲要調查,未知要查幾耐,又睇唔到有需要續保,應該放先,但講明仲查緊日後再拉或檢控」。
張達明指「唔少前線人員做壞手勢」,他任監警會委員時,曾經就多宗續保個案安排提出質疑,警方亦同意有問題,「未查完又知道地址等資料,叫人續保做乜唧,嘥人時間」。
此外,就警察檢控,律政司撤控問題,張指出一般而言,裁判法院層次的案件警方可毋須先請示律政司,由案件主管決定是否檢控。
但是張表示有內部指引要求警方就某些個案作出檢控前,必須先徵詢律政司意見,例如涉及政府高官、警務人員及一些在公眾活動中,被指違反《公安條例》的指控。
張達明表示,有關指引是基於公眾利益、保障表達自由、確保檢控決定的一致性,指引的精神是涉及公眾利益或公眾會質疑警方公正性時,便應聽取律政司意見,之前的襲警控罪沒有聽取法律意見,有違指引精神,並不理想,但未必違規。
■記者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