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案疑點重重,其中一點是警員未按守則為警車上的格雷繫安全帶,懷疑有人以「碰碰車」(Nickel ride)招數對付他,令他在途中重傷死亡。
「碰碰車」一詞沿自遊樂場機動遊戲,是不法警員用來懲治疑犯的招數,起源已難考究。警員開車載犯時故意急速掟彎、突然煞車等,讓雙手被扣的犯人在車廂內失去平衡,跌跌撞撞一身傷,嚴重者會撞到斷頸。由於車廂內不會有證人,警員亦沒有觸碰疑犯,難以入罪控相關警員虐打犯人。
巴爾的摩之前至少有兩名男子坐警員「碰碰車」癱瘓索償,奧爾斯頓2004年獲賠600萬美元(4,680萬港元);芝加哥、費城等大城市亦曾發生「碰碰車」事件,《費城詢問報》2001年揭發了至少20宗,受害人最終獲賠230萬美元(1,794萬港元),當局自此規定警車內必須配備安全帶或防撞軟墊。
美國《紐約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