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聽例修訂 警拍攝示威者欠規管 團體促列明不可政治監控市民

竊聽例修訂 警拍攝示威者欠規管 
團體促列明不可政治監控市民

【本報訊】2006年在建制派護航下匆匆通過、授權執法部門竊聽跟蹤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實施「三年三年又三年」後,政府終提出修例。人權組織、議員、網上媒體皆指修例內容不合時宜,例如近年便衣「明跟」、「明影」社運人士,並不受條例規管。此外,市民雖可向專員查詢有否被監視,但8年間有127宗查詢個案無人得直,機制形同虛設。
記者:雷子樂 馬志剛

政府今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2015年截取通訊及監察(修訂)條例草案》,最主要的修訂回應了兩代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提出多年的訴求,賦權專員查核執法人員的竊聽、跟蹤的成果,以加強監察。

「公共安全」定義不清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出,近年警察屢在遊行集會近距離拍攝示威者的容貌,甚至在示威結束後跟蹤個別人士,有關做法已超出警方聲稱只作訓練用途、交通人流管制之目的,但這類「明跟」的行動,截取通訊條例並未能規管。「雖然喺公眾地方,但市民都有合理期望唔會俾執法部門嘅電子器材監控」。
政府至今未就《條例》中有關「公共安全」作清晰定義。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透露,多年前獲悉曾有一隊警察「狗仔隊」,原正跟蹤一名毒梟,突收到命令轉為跟蹤二、三線政治人物「整公仔、棺材」,甩掉毒梟線索,原因正是公共安全。
他擔心日後有人同樣藉詞公共安全竊聽政壇機密對話,扭曲立法原意。羅沃啟認為,政府應在今次修例中,加入條文道明不能因政治原因監控市民。
《條例》雖設有「進行審查的申請及通知」機制,讓市民向專員查詢自己究竟有否被竊聽、跟蹤,但專員只有在發現執法人員在沒有授權下進行監察,才會通知有關申請人。
專員若認為該項懷疑監察的行為,已超出提出申請日子逾一年、或認為申請屬「瑣屑無聊」,皆可不就個案進行審查。本報統計過去8年的資料發現,2006年至2013年,共有127名市民根據法例向專員提出審查申請,但沒有一宗申請得直。

倡竊聽後知會事主

羅沃啟批評有關審查機制形同虛設,應作修改。他指出,美國、加拿大、德國等法例都規定,執法部門在竊聽完畢後,必須知會當事人。
羅指出,當事人獲告知自己曾被監察,這才是他們可以查找自己有否被不合法竊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