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搜網絡商取證 可繞過監察

警搜網絡商取證 可繞過監察

【本報訊】網媒認為政府應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修訂中,更具體列明會否截取WhatsApp、Telegram等網絡通訊。不過,立法會議員提醒,即時通訊軟件訊息只要在服務供應商伺服器有紀錄,警方大可視作普通證物申請搜查令取走,繞過《條例》的監察。

獨媒促網絡通訊納監管

獨立媒體(香港)早前發表聲明,要求將網絡通訊納入《條例》的「通訊」定義,認為現今網絡通訊普遍,2006年生效的條例已明顯過時,如不盡快修例,將對市民私隱、結社自由與表達自由構成重大威脅。獨媒項目主任余依庭表示,提出有關修訂是希望喚起公眾的關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WhatsApp等即時通訊軟件有備份存於網絡伺服器。即使《條例》以最嚴謹規格監管,執法機構仍可繞過《條例》所訂的步驟,直接申請搜查令取走有關資料。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表示,警方大多以調查為由,向服務供應商取走相關疑人的電子通訊時間、收件者等「元數據」(Metadata),聲稱不會撿走通訊內容,但據悉曾有人將服務供應商的硬碟整個取走。
■記者馬志剛